新《公司条例》第456条维持对公众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及与上市公司属同一集团的私人公司由法人团体担任董事的限制。其他私人公司则无此限制,但须有最少一名董事为自然人,以增加透明度及提高董事的问责性。
新《公司条例》实施后,若该私人公司并非与上市公司属同一集团,法人团体可继续担任或被委任为其董事。但是新《公司条例》第457条规定每间私人公司须有最少一名属自然人的董事。
根据新《公司条例》第458条,公司注册处处长可指示有关公司委任一名属自然人的董事,以符合该规定。如不遵从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指示,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各可处罚款100000元,及在有关罪行持续期间,另各处罚款每日2000元。
新《公司条例》预计于2014年在所有附属法例获通过后实施。新规定适用于根据新《公司条例》注册的私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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