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律师见证,又称律师公证,一般用于香港企业在大陆设址代表处或港资公司时的法定提交文件,也可用于香港公司在内地购置不动产使用.
一般公证文书包括:
·香港
公司注册证书公证
·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公证
·香港公司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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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董事声明书
·离岸个人委托书
·个体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公证服务
·申请来港结婚声明书
·亲属来港定居声明书
·遗产继承声明书
·内地法院涉港呈堂证据公证服务
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