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新加坡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按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企业、在新加坡注册的外国公司(如外国公司在新加坡的分公司),以及不在新加坡成立但按照新加坡属地原则有来源于新加坡应税收入的外国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除外)。
新加坡根据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是否在新加坡,对纳税人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两类。居民公司是指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在新加坡的公司。也就是说,只要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在新加坡,无论公司是否按照新加坡的法律在新加坡注册,其即为新加坡居民公司。反之,若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不在新加坡,即使是按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在税务上也为非居民公司。
自2008年估税年度起(在2008年度缴纳2007财年的所得税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8%;
自2011年估税年度起所得税税率调为17%,且所有企业可享受前30万新元应税所得的部分免税待遇:
例:
新成立公司:
A公司在一评税年度里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新元,当期应缴纳税款为零;
如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新元,应缴纳税款为: (280,000-100,000)*8.5%=15,300(新元)
第四年的公司:
A公司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6万新元,应缴纳税款为:
10,000*4.25%+(260,000-10,000)*8.5%=21,675(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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